平凉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王欢 来源:平凉市科技局 时间:2022-12-12 09:57

平凉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集聚优化区域创新资源,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发挥市级科技计划引导支持作用,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经费自筹力度,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对应于市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第三条 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市各行业、各县(市、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B类项目依照《平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需求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A类项目时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承担B类项目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立项。  

    (二)按照对应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评审论证,确定立项B类项目。  

    第六条 B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组织,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B类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B类项目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B类项目执行合同,一般不得少于两年,B类项目自筹经费强度不得低于同一计划类别A类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经费,并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九条 B类项目计划年度立项总数一般为A类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B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可作为实施B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得力的单位和项目实施较好的项目负责人,可在A类项目中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在实施B类项目过程中,对项目验收通过率低于相应A类项目或项目组织、资金安排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有权对已立项B类项目予以终止,取消其承担或组织B类项目的资格,并视情况限制其组织或承担A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设立B类项目的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平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