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何肖霞 来源:高新技术科 时间:2022-10-24 18:02

平科发〔2022〕57号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教科)局,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

《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7日


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创新型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办发〔2021〕4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及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管理、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平凉市境内注册登记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并能够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甘肃省产业政策,符合平凉市科技支撑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投入,近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上年度与自主知识产权关联度较强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七)企业取得甘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编号。

(八)企业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

1.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认定材料,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

2.评审。市科技局对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3.认定。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授牌。市科技局发文命名并授牌,名称为“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七条  认定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需审核以下材料:

(一)《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以及企业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等情况及说明。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的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和总收入情况表。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初次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荐参评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九条  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本区域内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条  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在创业孵化指导、项目申报、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面,重点对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再参加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平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乡镇科技示范村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市科发〔2020〕35号)同时废止。